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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

时间:2011-01-05 09:12来源:unknown 作者:德和健 点击:
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应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技术考核合格证书2010年03月13日  17437546 赵星卫 发表于:2009-8-29 20:45:34第3楼据了解河南省和广西自治 ...
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应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技术考核合格证书2010年03月13日

  17437546 赵星卫 发表于:2009-8-29 20:45:34第3楼据了解河南省和广西自治区的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专业已经能注册临床各专业了我们应该所在省的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反应该问题,尽早出台相应的法规,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先转帖相应的文件如下:

  1广西自治区http://www.lax.gov.cn/weishengju/contents/1556/675 4.html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受理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自治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三、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审批程序

  五、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照片);

  2、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近期小二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相片1张;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在辖区外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申请在辖区内注册的,除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还应提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时所在医疗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执业注册证明》;

  10、外省医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我区注册的,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还应提交原发证机关出具的外省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证明和原执业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省医师执业注册证明》;

  1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12、军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的人员,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还需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3、军队(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14、集体办理执业注册的提交机构出具的申请报告附注册人员名单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贴照片);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4、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3)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执业地点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内,下同)变更到其他非本级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外,下同)的,还应提交能装载信息的软盘或U盘(存入信息后退回);

  (5)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变更通知单、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及近期小二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照片1张;

  (6)在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还应提交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7、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集体办理变更执业注册的提交机构出具的申请报告附变更注册人员名单

  (三)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1份(贴照片);

  2、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申报之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2、所有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排列,单位聘用证明和各种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请表上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申请人接到领证通知后,应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5、申请的执业范围,必须根据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拟聘用科目栏按以下专业选填: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重症监护专业

  (18)营养专业

  (19)麻醉专业

  (20)一般医疗服务专业

  (21)肿瘤内科专业

  (22)肿瘤外科专业

  (23)肿瘤放疗专业

  (24)美容外科专业

  (25)美容皮肤科专业

  (26)美容医疗应用技术专业

  (27)重症医学科

  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内科专业

  (3)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4)口腔修复专业

  (5)口腔正畸专业

  (6)儿童牙病专业

  (7)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8)美容牙科专业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预防医学专业

  (3)流行病专业

  (4)寄生虫病专业

  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医内科专业

  (3)中医外科专业

  (4)中医妇产科专业

  (5)中医儿科专业

  (6)中医皮肤科专业

  (7)中医眼科专业

  (8)中医骨伤科专业

  (9)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

  (10)中西医结合专业

  (11)中西医结合内科专业

  (12)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

  (13)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专业

  (14)中西医结合妇产科专业

  (15)中西医结合儿科专业

  (16)中西医结合皮肤科专业

  (17)中西医结合眼科专业

  (18)中西医结合耳鼻咽喉科专业

  (19)美容中医科专业

  (20)蒙医专业

  (21)藏医专业

  (22)维医专业

  (23)傣医专业

  6、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执业机构属于二、三级医院的,需经区内外三级医院(三级乙等医院中注册的须经三级甲等医院)相应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注册的执业机构属于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需经区内外二级(含)以上医院或区外三级医院相应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需经注册机关同级或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美容主诊医师需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柳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培训考核合格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补正申报材料的决定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地 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

  服务窗口: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地 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

  咨询电话:0771-5595812、559581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2河南省http://www.lyws.gov.cn/html/19_83.html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中医〔2006〕24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现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

  (四)中医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四)中西医结合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

  三、注册为其他专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针灸推拿诊疗活动,不需变更注册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气功活动,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已经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执业范围参照本办法认定,不须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其他变更事项者,其执业范围应同时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变更执业地点变更至省外者,省中医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其执业范围根据所在省规定认定

  七、本办法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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